第1页共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单方决定提前转正有效吗200x年4月1日李甲与a公司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商定前3个月为试用期。九象网http://.9xwang.com因李甲工作表现良好,试用期才过了一个半月,a公司就对他的力量予以确定,并通知他提前转正,发给转正工资。200x年6月6日李甲书面提出辞职。a公司未予批准。6月9日李甲开头到另一家公司上班。之后一个月内李甲多次向a公司索要退工证明,未果。200x年7月15日李甲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办理退工手续,赔偿未准时退工造成的损失3500元。a公司答辩称:李甲在合同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规定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三十天后双方劳动关系才能解除,解除后公司才有义务准时为他办理退工手续,因公司不批准他辞职,他单方解除合同不能生效。现在办理退工手续的期限尚未届满,单位未办理退工手续是合法的。单位未对李甲造成损失,也不同意赔偿。第2页共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商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故李甲和a公司的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商定合法、有效。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无需提前三十天通知。故a公司要求李甲在原商定的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提前三十天通知,没有法律依据。李甲于6月6日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退工手续,未准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做法欠妥。由于李甲已经在新单位上班,a公司未准时退工并未给其造成损失,对其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恳求不予支持。故裁决a公司依法准时办理退工手续,驳回李甲要求赔偿损失3500元的恳求。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为了相互了解而设立的特定期限,法律对处于试用期的当事人双方都规定了肯定的特权。依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离职无需提前三十天通知,也无需担当违约责任;单位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一旦进入正式合同期,劳动者解除合同则需提前三十天通知,有特殊商第3页共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定的还可能担当违约责任;对无过错的劳动者,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则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等。法律对试用期中的当事人双方给予特权的目的无非是敬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使双方都能更好地了解对方,充分行使知情权。单位单方打算缩短试用期,提前进入合同期,要求对方在原定的试用期内担当试用期之后的合同期的有关义务,无疑侵害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自由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因此,我认为单位无权单方打算缩短李甲的试用期、要求他履行试用期之后的合同义务。假如单位认为李甲在试用期中工作表现好,予以增加工资,让他提前享受正式职工的福利、待遇无疑是可以的,但无权单方打算加重李甲的义务或要求李甲在原试用期内担当违约责任等。故在原双方商定的试用期内,李甲并不因单位打算提前转正而丢失试用期的特权,他仍享有随时解除合同且不担当违约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