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单位委托书汇总十篇单位委托书 篇 1 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我公司经讨论决定,授予酒泉市诚信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如下权利: 一、 我公司认可的《监理合同》给予监理人的权利。 1、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 支付工程款的审批权。 4、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5、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根据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假如拟提出的问题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的委托人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单位更正。 6、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根据保质量、保工期、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7、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8、 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9、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不符合法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检验批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10、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1、 监理人在委托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假如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必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作的变更也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12、 在委托的工作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讨论处理意见,在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推断,公正的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二,我公司认可的《监理法律规范》给予监理人的权利。 (一)、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