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转让合同汇编 9 篇美容院转让合同 篇 1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顶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 美容院转让给乙方,转让费人民币大写叁万陆仟陆佰元整(36600.00 元),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预付金人民币 叁万元整 ,剩余 陆仟陆佰元整 ,于 月 日支付。 二、乙方付款后甲方将美容院店内钥匙含所有店内物品如数交给乙方。 三、自签定合同日起,店内所有的收入与支出归乙方所有和支配。 四、甲方三年内不准在 附近(5000 米)开类似于美容馆。 五、甲方不得煽动附近居民、店内顾客、员工,给乙方造成损失。 六、甲方将店内手法及知识,以及店内顾客的情况交接给乙方。(由甲方代理人陈竹珍十天内交接完) 七、如乙方跟房东合同未达成协议,那甲方和乙方所签定合同终止,甲方必须向乙方全额归还乙方资金。 八、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不含顾客剩余卡项和剩余产品卡项)。 九、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 3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房东同意甲方转让店铺,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房东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铺,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应退还全部转让费,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 10%作为违约金。 十、甲方必须在乙方办理营业执照之前无条件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 POS 机归乙方使用,并在甲方能力范围内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证件手续。 十一、假如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乙方接手该店铺的装修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 10%的违约金。假如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政府明令拆迁店铺,或者市政建设(如修、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全部转让费。甲方在今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 10%的违约金。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美容院转让合同 篇 2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常住(现住)地址: 联系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常住(现住)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