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融资协议的 18 个致命陷阱 1.财务业绩 这是对赌协议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 我们了解到某家去年 5 月撤回上市申请的公司 A,在 2024年年初引入 PE 机构签订协议时,大股东承诺 2024 年净利润不低于 5500 万元,且 2024 年和 2024 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均达到 25%以上。结果,由于 A 公司在 2024 年底向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PE 机构在 2024 年 11 月就以 A 公司预测 2024 年业绩未兑现承诺为由要求大股东进行业绩赔偿。 另一家日前刚拿到发行批文的公司 B,曾于 2024 年引进 PE机构,承诺 20242024 年净利润分别达到 4200 万元、5800 万元和 8000 万元。最终,B 公司 2024 年和 2024 年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仅 1680 万元、3600 万元。 业绩赔偿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赔股份,另一种是赔钱,后者较为普遍。 T1 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1 公司 T1 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 T1 年度承诺净利润) T2 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 T1 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1 公司 T2 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 T1 年度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 T2 年度同比增长率)〕 T3 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 T1 年度和 T2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合计数)〔1 公司 T3 年实际净利润/公司 T2 年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 T3 年度同比增长率)〕 在 PE、VC 投资领域的律师眼中,业绩赔偿也算是一种保底条款。业绩承诺就是一种保底,公司经营是有亏有赚的,而且受很多客观情况影响,谁也不能承诺一定会赚、会赚多少。保底条款是有很大争议的,如今理财产品明确不允许有保底条款,那作为 PE、VC 这样的专业投资机构更不应该出现保底条款。 此外,作为股东,你享有的是分红权,有多少业绩就享有相应的分红。所以,设立偏高的业绩补偿是否合理? 在财务业绩对赌时,需要注意的是设定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结构,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不少 PE、VC 与公司方的纠纷起因就是大股东对将来形势的误判,承诺值过高。 2.上市时间 关于上市时间的约定即赌的是被投公司在约定时间内能否上市。 公司一旦进入上市程序,对赌协议中监管层认为影响公司股权稳定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协议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