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租赁合同简单版本 出租方: (简称甲方) 电话: 传真: 承租方: (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规定,经过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船名、规格及用途 甲方将自用的挖泥船、泥驳船、拖轮各一条其船体本身附属设施出租给乙方
武汉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上述船舶的所有权人,特授权汉口港埠分公司作为出租方出租该船舶,乙方将此船舶用于 汉江新沟河段挖泥施工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总工期约二个月,从《交接确认书》所记载的实际交付之日起作为起租日
双方约定起租日为 20xx 年 2 月 26 日
第三条 租金标准、保证金、缴付规定 1、双方约定租金按每月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
00)计算,船员劳动酬劳壹万五仟元整(¥15000
00)计算,两项合计壹拾叁万伍仟元整
租赁期的第一个月内,不足一个月仍按一个月计算
第二个月开始,不足一个月以天为单位计算,租金计算标准为:4500
00 元×实际工作天数
2、租金支付采纳先付后用方式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预付第一个月租金人民币壹拾叁伍万伍仟元整给甲方,次月起每 5 日按进度支付租金,余款待工程完工后进行一次性决算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或拖欠租金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租赁合同,停止乙方使用,收回租赁物
3、双方约定租金从 20xx 年 2 月 26 日起开始计算
4、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00),此款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该保证金不计息、不保值、不得冲抵租金
待本合同正常履行终止,合同标的物顺利返港后,双方财务对账清算后办理退还手续
第四条 船舶的交付地,拖移,返送及费用 1、双方约定:船舶交付地分别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汉港 15 码头及汉江汉川电厂码头,由双方现场办理交接
在船舶交接的同时,双方以书面的形式签署租赁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