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承包合同通用 10 篇草原承包合同 1 订立合同双方: 为调动广阔农民、职工及社会各界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草原原生产能力,加快畜牧业的进展,增加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期限 承包期共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日止。 二、承包草原面积、地点、质量: 甲方将亩承包给乙方,该草原位于东至西至北至使用现状,植被,产草量公斤。 三、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义务 1、承包者应全面履行承包合同; 2、不得擅自改变草原用途,需要开发利用的,要报请县草原监理部门批准。 3、服从县、乡草原改良建设统一规划。依法按时缴纳草原管理费和承包费,每年月日向甲方一次性交齐草原管理费和承包费,合计金额元; 4、对承包的亩产甘草量 100 公斤以下的低产草原,每年要改良建设 5%以上;不该建或少改建的面积每亩向甲方交违约金元; 5、接受草监理部门的监督和培训; 6、按市场物价变动情况,每年对承包费进行调整。 乙方的权利 1、依法经营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自主权,产品处理权和收益权; 2、生产成果和经济收益的使用支配权及处置权; 3、有接受国家和集体资助进行草原改良建设的权力; 4、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有请求处理及要求赔偿损失及发生纠纷经调解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权力。 5、依法装让、承包所承包的草原; 6、承包者的继承人在承包期内享有继承权; 7、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如不再承包,其所建生产性工程及开发性投入应合理作价返给原承包者。 四、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甲方的义务 1、保护乙方合法的经营权,产品处置权、收益权、装让权、转包权、继承权。 2、协助乙方解决草原改良建设资金和机械、牧草种子、化肥等服务。 3、负责承包方生产经营、保护、建设、利用活动中的技术指导; 4、承包期满,在同等条件下给原承包方优先承包的权力。 甲方的权力 1、依法代收草原管理费的权力和定期收取草原承包费及违约金的权力。 2、收取乙方的草原管理费、承包费、违约金等均有单据交对方,作为乙方义务完成的凭据; 3、监督承包户进行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 4、经批准开发利用的草原,当畜牧业进展需要时,县草原监理部门有权收回还牧。 5、凡是草原被征、占用的补偿费均由甲方结算,甲方按实计征、占用的面积,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