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司法全文及解析 第一,出租人须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
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现有的财物出租,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财物用于出租
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主要是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出租的财物,使承租人不必付出租赁物的价值,即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从而达到融资的效果
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这种合同被冠以“融资”的称号
第二,出租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虽然须向第三人购买标的物,但其购买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而不是为了自己使用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买卖行为不同于买卖合同之处
第三,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为使用收益,并须支付租金
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该种合同的名称中含有“租赁”一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97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