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商铺租赁合同汇编 15 篇解除商铺租赁合同 1 甲方:zz 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乙 方 与 甲 方 于 20xx 年 12 月 23 日 签 订 了 一 份 编 号为"LWZLHT035 号"的《z 购物中心商铺租赁合同》,租赁甲方位于 z 市 zz18 号 z 购物中心夹层 M018 号商铺,用于经营保健品、食品(品牌为"z")
截止 20xx 年 4 月 5 日,乙方已累计拖欠甲方租赁费用合计43588
33 元(其中:租金 16000
80 元、管理费 9734
02 元、推广费 1600
08 元,POS 机租金 3600 元,电费 225
50 元,滞纳金12427
甲方依据租赁合同约定实行合理措施多次向乙方催缴,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但乙方至今仍未缴交欠款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已逾期交付租赁费用达 30 日以上,且乙方于 20xx 年 8 月起擅自停止该商铺经营活动
根据《z 购物中心商铺租赁合同》第十六条之有关逾期交付租赁费用、擅自停止经营活动等约定,甲方已于 20xx 年 3 月 14 日正式向乙方发出《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函》
为妥善处理,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确认按如下条款解除商铺租赁合同: 1、甲、乙双方确认于 20xx 年 月 日正式解除双方签订的《z 购物中心商铺租赁合同》; 2、乙方必须在 20xx 年 月 日前,自行将该商铺内的所有动产搬离后,将该商铺按现状交还甲方,该商铺之装修及所有附属设施/设备属甲方所有,甲方无须给予乙方补偿
逾期,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将乙方遗留在该商铺的一切动产搬离,并收回该商铺
3、乙方所缴交的租赁保证金 6533
66 元、管理费押金5333
60 元(合计金额 11867
26 元)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同意退还水电装修押金 20xx
10 元给乙方
本确认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