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答辩状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XXXXXXX,地址:徐州市 XXXXXX 室。 法定代表人 XXX,酒店经理 被 答 辩 人 : XXX , 男 , 汉 族 , XXXXX 生 , 身 份 证 号 码XXXXXXXXXXXXXX,住 XXXXX 室。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根据 XXX 和 XXX 签订的《楼房租赁合同》可知,租赁合同的甲方为 XXX,乙方为 XXX,在他们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答辩人XXXXXXX 尚未成立,答辩人也并没有与 XXX 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 虽然该租赁合同在经过他们双方签字后,已经成立并生效,但是成立生效的合同只能约束合同的当事人,答辩人并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该合同对答辩人不具有约束力,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XXX 依据该合同起诉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违约金,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XXX 起诉答辩人于法无据,即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二、XXX 与 XXX 之间并不存在违法转租的行为。 答辩人自 20XX 年 8 月 23 日成立至今,法定代表人一直是 XXX,期间从未变更。 在酒店成立后,由于不善于经营酒店造成亏损,为此,委托XXX 帮助 XXX 经营酒店,XXX 管理经营酒店是为了要回欠款,并没有XXX 所说的在未经其同意下将所租房屋转租给 XXX 的情形,原告 XXX所述的事实是错误的,请法院依法查明。 三、被答辩人 XXX 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并无事实依据。 被答辩人 XXX 向 XXX 主张诉求的前提条件为被答辩人对所诉房屋拥有所有权,即要有权属依据。 依据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仅凭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尚不足以证明被答辩人对于 XXX 现使用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因此,被答辩人向 XXX 主张的解除合同、支付租金,无事实依据。 四、XXX 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在租赁合同签订生效后,XXX 先行支付了部分租金,之后在向XXX 索要正式发票时,遭到断然拒绝,后经多次催要,XXX 亦不予理会。 在 XXX 不开具发票的'情况下,XXX 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拒绝继续支付租金。 因此,XXX 不存在违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根据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