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出租合同合集 10 篇解除房屋出租合同 1 原告:易辉清,男,生于 1946 年 03 月04 日,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71,联系电话:。 被告:石楚军,男,生于 1987 年 01 月 15 日,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将承租的房产交还原告;2、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 160000 元(大写壹拾陆万元);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84000 元(大写捌万肆仟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 年 6 月 29 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二路 236—238 号 2 至 8 层住房,建筑面积约 1600 平方米,租赁期共 5 年,自 20xx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xx 年 8 月 1 日止,年租金为 28 万整(大写贰拾捌万元)。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转让;2、乙方在租赁期间不交租金、拖欠租金;3、乙方在租赁期间有违约行为的。可是在原告依约将房屋租赁给被告后,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 120xx0 元租金,剩余 160000 元租金至今未向原 告支付。20xx 年 9 月初,被告在未经原告的同意下擅自将2—4 层承租房转租给第三人,并向第三人收取高额租金。原告知其后,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并向其支付拖欠的 160000元租金,被告都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辞。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 6 条、第 8 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解除房屋出租合同 2 出租人(甲方): 授权代表: 承租人(乙方): 甲乙双方就解除关于租赁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 6 号朝外 SOHOA 座 009B 室的租赁合同达成以下协议: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于 xx 年月 4 日签订的关于上述房地产租赁合同并签署本协议。自签定本协议 之日起,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2、甲方应与签订本解除协议并办理退租交房当日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押金人民币,及一个月的租金人民币 3、乙方承诺于 xx 年 2 月 3 日前将租赁的房屋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