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出租合同合集 10 篇解除房屋出租合同 1 原告:易辉清,男,生于 1946 年 03 月04 日,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71,联系电话:
被告:石楚军,男,生于 1987 年 01 月 15 日,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将承租的房产交还原告;2、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 160000 元(大写壹拾陆万元);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84000 元(大写捌万肆仟元)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 年 6 月 29 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二路 236—238 号 2 至 8 层住房,建筑面积约 1600 平方米,租赁期共 5 年,自 20xx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xx 年 8 月 1 日止,年租金为 28 万整(大写贰拾捌万元)
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转让;2、乙方在租赁期间不交租金、拖欠租金;3、乙方在租赁期间有违约行为的
可是在原告依约将房屋租赁给被告后,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 120xx0 元租金,剩余 160000 元租金至今未向原 告支付
20xx 年 9 月初,被告在未经原告的同意下擅自将2—4 层承租房转租给第三人,并向第三人收取高额租金
原告知其后,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并向其支付拖欠的 160000元租金,被告都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辞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现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 6 条、第 8 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