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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解除房屋出租合同 原告:杭州源通光大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兴路 23 号
法定代表人:朱经德,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育福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兴路 23 号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卫兵强,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二、判令被告立即腾退租赁房屋;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 126977
9 元、利息 5417
44 元; 四、判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 64493
41 元;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 年 4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 20xx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xx 年 3 月 30 日止”;“年租金为 251115
12 元,第三年起租金递增 10%,第五年后每两年根据市场的变化调整租金,租金的增减幅度在 10%以内、协商解决”;“租金为一年一付,且先付后用
首期支付为合同签订之日起7 日内一次 性付清,以后提前半个月支付”;“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每日按双倍日租金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若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并且时间已超过 30 天的,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依约履行义务,经原告方多次催讨,至今共支付租金 195000 元,即第一年的租金尚有 56115
12 元未支付,第二年的租金分文未付
就被告的拖欠租金事宜,原告已分别在 20xx 年 4月 10 日、5 月 31 日和 6 月 27 日书面发出了催讨函和律师函,但均催讨无果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