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租赁的合同解除房屋租赁的合同 1 原告:,性别:,年 月出生,籍贯:,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被告:,,年 月出生,籍贯: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将承租的房产交还原告
2、判令被告按现有市场价向原告支付从 年 月至被告归还房产之日的拖欠租金; 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 元
(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元
) 4、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 C 小区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产证号 ),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月租金 元,年租金总 元整
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保证金 元
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未经甲方同意转租,转借,拆改变动房屋结构;(2)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非法活动;(3)预期缴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类费用;(4)下期房屋租金未提前一个月支付
可是在原告依约将房屋租赁给被告后,被告却屡次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房屋租金
年 月,被告拖欠一个月工资,经 原告追讨后补交上
年 月,又拖欠两个月的租金,原告多次协调追讨都被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之门外,甚至还对原告态度粗暴
原告依照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 5 条第 4 款之约定,行使单方解约权,告知被告 1 个月后将收回该房产
但被告在接到通知 1 个月后,拒不搬出
时至今日,仍拒不将房产交还原告,租金自 年 月至今一直未缴纳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现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 5 条第 4 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 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