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租赁合同模板 7 篇解除租赁合同 篇 1 胡先生为开办浴场向某公司租赁了一处营业场所,双方签订一份租赁合同
双方约定某公司将 1300 多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公共设施出租给胡某开办浴场,租期为 5年,租金为每年人民币 20 万元,第一年租金进场时支付 10 万元,签订合同时支付 10 万元,第二年起于每年 7 月 1 日前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假如拖欠租金时间超过两个月,某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另外,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在租赁期限开始之前,给予胡某三个月的时间作为浴场的装潢、装修、预备开业期,此三个月为免租期
合同还约定,胡某不得对租赁物的结构装潢、装饰作改动,租赁期满,浴场应将保持完好的房屋及占据使用的土地全部退还某公司
合同签订后,胡先生在承租房屋内开办了咖啡馆及浴场,前两年度的租金已付清
但从第三年起因欠外债,无力偿还,咖啡店及浴场停止经营,拖欠租金时间已达半年
为此,某公司将胡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由被告偿付拖欠的租金,同时迁让出租赁房屋,搬走屋内的可移动物品,对租赁房屋内部不可移动的固定物及装修判归原告所有
本案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拖欠租金时间超过两个月,某公司就有权终止合同,现在,胡某拖欠租金已达半年,某公司终止合同是可以的,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也是可以的
关键是装修的处理,是否可以要求将房屋内部不可移动的固定物及装修判归自己所有
对于租赁合同终止,装修、装潢物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装修物构成附合时,其归属适用添附制度解决
承租人经出租人明确同意,或虽未经出租人明确同意,但出租人知道不反对,构成善意添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