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经济学探讨论文论文关键词:证券监管信息披露信息不完全逆向选择论文摘要:本文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实际情况.主要论证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过程中信息披露制度的经济学基础,并作出了合理的实证分析
一、概述信息披露制度源于英国公司法,后为美国 1933 年《证券法》所接受
目前已成为国际证券管理法律的基本立法原则
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我国证券法律法律规范中无处不在并贯穿始终.成为证券市场有效运行与进展的基础,也成为证券监管制度的基石
0 为了防止投资人受到欺骗.法律规定在发行证券之前必须把发行证券有关的资料向投资人公开,使投资人在决定是否购买证券以前有机会充分了解发行公司状况,据以推断证券是否具有相当的投资价值
目前.我国新股发行上市基本方式是发行后即上市,发行与上市间隔相对较短
而在发行上市前.各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基本没有进行信息披露,市场对其了解十分欠缺与稀薄
建议加大发行与上市的时间间隔
对于新发行的上市公司,应要求其在发行后上市前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原则,披露各项信息,让市场对其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有个基本了解,避开发行即上市带来的时间短、信息披露不完备、了解不充分、心理预期波动大等各类问题.使其市场价格易于解释和预测
证券发行以后.在交易市场流通
为了使投资人及社会大众了解发行公司的财务业务状况,法律规定发行公司必须定期提供财务及业务报告,向证监会申报,并向投资人公开.发行公司提供的资料必须正确而完整,证监会有权审核这些资料并禁止不实资料的发布与流传
这种要求发行公司在证券发行前及证券在市场流通期间,向证券主管机关及投资大众充分公开有关资料信息,正是披露制度的体现
这一制度已成为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基石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借助各种金融工具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公司及其相关的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以完整、及时、准确的方式向所有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