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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浦民一初字第1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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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 160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1602 号 原告毛 xx,男,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 委托代理人袁 x,上海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 xx,上海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 x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 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700 号。 负责人张 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 xx,上海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 xx,上海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 xx 诉被告付 xx、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 xx 的委托代理人袁x、被告付 xx、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杨 xx 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 xx 诉称,2024 年 9 月 18 日 18 点 30 分左右,被告付 xx 驾驶的牌照为京 NF38xx 迈腾轿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靠近源深路处将骑行助动车的原告毛 xx 撞倒并致其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付 xx 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共住院 18 天。在治疗期间,原告已经承担了相当数额的合理费用。为处理该交通事故,原告及其家属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多次联系两被告履行赔付责任。但两被告未能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向原告赔付已发生的相关损失。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 17,279.72 元、误工费 42,000 元、原告妻子护理原告的误工损失 4,500 元、住院期间护理费 517 元、交通费 585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360 元、营养费 600 元、车辆修理费 1,450 元、停车费 240 元、车辆评估费 140 元、律师费 5,000 元、鉴定费 1,800 元,上述费用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付 xx 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付 xx 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责任认定及鉴定结论均无异议;对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营养费、停车费、评估费、鉴定结论及鉴定费均无异议;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对原告妻子护理原告的误工损失不认可,因为原告是可以聘请护工的,对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对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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