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 160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1602 号 原告毛 xx,男,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
委托代理人袁 x,上海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 xx,上海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 x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 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700 号
负责人张 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 xx,上海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 xx,上海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 xx 诉被告付 xx、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毛 xx 的委托代理人袁x、被告付 xx、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杨 xx 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 xx 诉称,2024 年 9 月 18 日 18 点 30 分左右,被告付 xx 驾驶的牌照为京 NF38xx 迈腾轿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靠近源深路处将骑行助动车的原告毛 xx 撞倒并致其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付 xx 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共住院 18 天
在治疗期间,原告已经承担了相当数额的合理费用
为处理该交通事故,原告及其家属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多次联系两被告履行赔付责任
但两被告未能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向原告赔付已发生的相关损失
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 17,279
72 元、误工费 42,000 元、原告妻子护理原告的误工损失 4,500 元、住院期间护理费 517 元、交通费 585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