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卢民一(民)初字第 1535号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卢民一(民)初字第 1535 号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遗嘱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丁某和被告刘某之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系姐妹关系,原、被告与被继承人刘某系父女关系
刘某无其他子女
1999 年 8 月 13 日刘某之配偶蔡某去世
2024 年 4 月 24日刘某去世,遗留下位于本市某号房屋(权利人为刘某及原、被告,购买日期为 2000 年 9 月 19 日,该房产附带底灶九分之一产权)和华发路 100 弄 2 9 号房屋(权利人为刘某及被告,购买日期为 2001 年 7 月 30 日)及股票、存款等遗产,要求根据法定继承分割上述被继承人刘某死亡时的名下财产,另被继承人刘某在死亡前已出售的其名下本市大木桥路 450 弄 13 号 403 室的房屋,因该房系刘某、蔡某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根据出售价,先进行析产,然后根据法定继承分割
为本案花用的翻译费人民币 1,285 元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明被继承人刘某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死亡; 2、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公证书,证明原告与被继承人刘某系父女关系、与蔡某系母女关系,原告为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3、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公证书,证明被告与被继承人刘某系父女关系、与蔡某系母女关系,被告为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4、某号二东前及底灶 1/9 的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证明该房屋权利人为被继承人刘某及原、被告三人,应列入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