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卢民一(民)初字第 1535号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卢民一(民)初字第 1535 号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某。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遗嘱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丁某和被告刘某之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系姐妹关系,原、被告与被继承人刘某系父女关系。刘某无其他子女。1999 年 8 月 13 日刘某之配偶蔡某去世。2024 年 4 月 24日刘某去世,遗留下位于本市某号房屋(权利人为刘某及原、被告,购买日期为 2000 年 9 月 19 日,该房产附带底灶九分之一产权)和华发路 100 弄 2 9 号房屋(权利人为刘某及被告,购买日期为 2001 年 7 月 30 日)及股票、存款等遗产,要求根据法定继承分割上述被继承人刘某死亡时的名下财产,另被继承人刘某在死亡前已出售的其名下本市大木桥路 450 弄 13 号 403 室的房屋,因该房系刘某、蔡某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根据出售价,先进行析产,然后根据法定继承分割。为本案花用的翻译费人民币 1,285 元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明被继承人刘某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死亡; 2、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公证书,证明原告与被继承人刘某系父女关系、与蔡某系母女关系,原告为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3、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公证书,证明被告与被继承人刘某系父女关系、与蔡某系母女关系,被告为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4、某号二东前及底灶 1/9 的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证明该房屋权利人为被继承人刘某及原、被告三人,应列入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 5、华发路 100 弄 29 号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证明该房屋权利人为被继承人刘某及被告,应列入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 6、2024 年 8 月 20 日调取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零陵路证券营业部股票明细对帐单,证明被继承人刘某死亡时名下的股票及帐户内资金余额; 7、翻译费收据,计人民币 1,285 元,因诉讼而产生; 8、被告写给原告的信函,证明 1997 年 5 月时,原、被告感情较好,被告那时经济状况不好; 9、蔡某死亡证明,证明蔡某和被继承人刘某是夫妻关系,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