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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业务会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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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业务会计管理制度 长期投资业务会计管理制度 1.企业对外投资对于受资企业不构成控制权时,其长期投资应采纳成本法核算。所谓成本法是指“长期投资”账户账面价值反映的是这项投资的实际成本,且以成本反映的账面价值一般不得调整变更,长期投资的分红收入,仅作为投资收入而不影响“长期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成本法核算下取得的投资收益,直接记人“投资收益”科目。 2.企业以股权作为对外投资并对受资企业已构成控制权时,其该项长期投资(股票投资)应采纳权益法核算。权益法也叫产权法,它是指“长期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反映的是投资企业在受资的产权中实际占有的份额。权益法核算下,企业分享被投资单位盈利,按分享的权益金额增加投资账面价值、增加投资收益。根据权益法的基本核算要求,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按持股比例计算本企业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额,借记“长期投资―股票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若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减少,则作相反分录。分得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投资―股票投资”科目。企业投资股票时的会计处理方法与成本法一致。 3.企业应通过“长期投资―债券投资”来核算反映长期债券投资,购入债券时,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记人该科目的借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若企业在两次付息日之间购入债券,则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应计利息,应将其记人“长期投资―应计利息”。在计提各期利息时,应将当期的利息,借记“应计利息”二级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按票面规定的利率,如期收到投资本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投资―债券投资”(本金部分),将已计利息从“应计利息”科目贷方转出,将最末年度的利息(未计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4.企业溢价购入债券,其溢价额应在持有期内在“投资收益”中平均分摊完毕,债券到期时,其账面价值应等于面值。 5.对于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的企业(投资者)来说,折价是对后各期少得利息收入的一种预先补偿。这部分补偿价值等于面值与折价购入价值之间的差额。因此,企业在每期得到的按票面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额实际上小于真正的债券投资收入,它只是应计(实收)利息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就是折价补偿。企业在每期结算或收到利息时,应同时将那部分事先得到的补偿价值(折价)予以摊销。这样,在债券到期时,“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才能与债券面值相吻合。 6.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及货币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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