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制约性因素 尽管关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在学界仍存在很多不同的观点和争议,但是通说一般都在很大程度上认可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承担的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事实上,这一规定是有具体的依据的,下面就这一问题展开具体探讨。 实体性制约因素 实体性制约因素,是指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人身危险性程度及其社会危害程度的现象或事实。在探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实体性因素方面,主要包括意志自由程度、行为人犯罪的主客观特征。 “意志自由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做出决定的那种能力”,是确立行为人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主观依据。其首先是作为一个哲学概念,其次才是作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黄*平教授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讨论》一书中认为,“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精神障碍者的意志自由特征”[36]:首先,承认客观必定性是一只自由的前提。客观规律是第一性的,意志自由是第二性的。对于精神障碍者来说,他们实施的危害行为,不是或者不完全是他们意志的表现,而是他们不能抗拒或者不完全能抗拒的自然现象、客观规律;其次,认识客观必定性是意志自由的基础。刑法意义的意志自由的基础是辨认能力,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前提。只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完备,并据此能动地调整自己行为使之符合刑法规定,才是刑法意义上意志自由的标志。精神障碍者辨认能力丧失或减弱其控制能力也会相应丧失或减弱。不同情况下,这类精神障碍者不同程度地被本应由自己的意识力和意志力支配的对象——身体外部动作所完全支配或不完全支配;再次,意志自由是历史进展的产物。“精神障碍者的意志自由的状态的进展变化不单纯是一种突变过程,而更多的是在渐变过程中实现各种状态之间转化的”,因此,要结合这种具体情况针对犯罪的具体情形予以全面分析。 再如,陈*良教授提出,“人的主观罪过是以意志自由为前提的”,在犯罪故意中,犯罪人有明确的违法认识,并决意实行这一行为,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这一点上,其意志是自由的,正是这种相对的意志自由可以说明为什么犯罪人具有可期待性,因而可以为刑事责任提供理论依据。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恰恰是在主观上是否有明确的违法性认识这一点上存在问题,因而也就没有了绝对的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在司法实践中,要根据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 从犯罪人主客观特征方面,正确解决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问题,应特别注意犯罪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