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及继子女 非婚生子女和继子女的关系 非婚生子女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
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
继父母,是指母之后夫或父之后妻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产生的原因,一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结婚;二是由于父母离婚,父或母再行结婚
子女对父母的再婚配偶称为继父或继母
丈夫或妻子对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称为继子女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
非婚生子女有血亲关系的,收养子女没有血亲关系,而是因收养关系的存在而形成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
两者在法律上与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相同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 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是检验社会法治理念进展程度的试金石,也是完善社会法治进展的重要一环,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5]建立婚生子女推定与否认制度 1、确立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所谓婚生推定制度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
只需证明在子女出生或受胎时丈夫与子女的母亲有婚姻关系,且子女是丈夫之妻所生即可
以此也可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一定的改善,不至于机械地一味给予非婚生子女冠以“黑户”的帽子
对于推断婚生与否,实行出生与受胎混合主义立法例是合理的
即规定凡是在婚姻关系导存续期间出生或受胎的,均为婚生子女
2、确立婚生子女的否认制度有推定就有否认,以相反的制度作为反向救济手段
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或者有其它证据证明子女非由夫之受胎,而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
应当对提出否认人的范围、事由、否认期限和方式以及举证责任进行详细规定,便于操作
建立我国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也可以进行认领,以确定亲子关系
而未经生父认领的,在法律上就不能认为二人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由此可见,认领是确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是否有法律上亲子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