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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精编】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0号——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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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0 号——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3 年 12 月 4 日颁布,2014 年 2 月20 日第一次修订,2015 年 1 月 9 日第二次修订)为规范主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下同)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109 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26 号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4 号)(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业务指南。第一节 重组停牌及材料报送一、停牌及报送材料的一般规定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研究、筹划、决策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原则上应当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者非交易时间进行,并应当简化决策流程、提高决策效率、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如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应当在相关股票停牌后进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应当及时主动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股票停牌和信息披露工作。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研究、筹划、决策重大重组事项时,除做好保密工作外,应结合重大重组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媒体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简称“证券”)的交易情况,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及时申请公司证券停牌和报送材料。如上市公司申请停牌时,无法确定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以重要事项待公告为理由向本所申请停牌。3、在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时段,本所概不接受关于上市公司重大重组事项的停牌申请及材料报送。该类停牌申请业务只在交易日收市后 15 时 30 分至 17 时 00 分之间受理。4、在上市公司证券停牌前,本所不接受任何与该公司重大重组事项相关的业务咨询。 二、应当及时申请公司证券停牌的情形1、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已制作好重大重组事项相关公告和文件,准备报送并披露。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如研究、筹划、决策重大重组事项,在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计划、方案或者相关事项的现状以及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因素等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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