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附设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考察和启示 作者孙明飞 27 年下半年,笔者参加了最高法院与美国天普大学共同 举办的中国法官司法培训项目,随中国法官代表团赴美国进行了 为期一个月的考察学习。考察的主题是“美国法律制度”,包括 美国的司法体制、实体法律、诉讼制度、法官制度等。考察期间, 通过与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三级法官进行广泛沟通、旁听庭 审、与美国司法部、商务部、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沟通,增强了 对美国的司法制度了解, 增加了对美国社会各方面的认识, 尤其 是对美国诉讼制度中那些能够为构建我国“和谐主义诉讼模式” 提供借鉴的“积极因素”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其中,美国法院附 设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ADR 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诉讼调解制度, 促进诉讼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结合, 构建多元化解决纠纷 机制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 ADR 勺起源和勃兴 (一)ADR 的兴起 ADR 是英文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一 般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诉讼外纠 纷解决方式。由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一个总括性、综合性的 概念,其内涵和外延相对难以准确界定。ADR^E 竟应包括哪些程 序制度,美国法律界仍存在较大分歧。其中,法院附设非诉讼纠 纷解决机制(法院附设 ADR 就是在 ADR 勺基础上进展起来的, 是指以法院为主持机构或者受法院指导,但与诉讼程序截然不同 的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诉讼外纠纷解决程序。 在参观纽约东区地方 法院、纽约南区地方法院时,我们详细了解了 ADR&美国的历史 和进展情况,美国同行向我们全面介绍了 AD 祉解决纠纷中的重 要作用。 ADRS 个概念本身就源于美国,它是对二十世纪逐步进展起 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由于国会、总统、法院、 律师以及法学教育的共同推动,促进了美国 ADR 勺 蓬勃进展。 1925 年美国《联邦仲裁法案》通过以前,美国法院一直对替代 性纠纷解决方式持排斥态度, 要么拒绝承认与执行其裁决, 要么 把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视为可任意撤消的。 《联邦仲裁法案》的颁 布实施,促使美国法院开始接受 ADR 此后,美国国会和政府通过一系列的法案来鼓舞使用 ADR 第一部法律是 193 年的《ADR&案》。1977 年美国首次将“微 型审理”运用于一件专利侵权案,以后多个法院相继效仿。8 年代后有些法院还引进了简易陪审团审理和早期中立评估程序。 199 年,在《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