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托协议协议当事方:委托方:上海第十某“印染厂以下简称 甲方〕住所:徐家汇路 300***法定代表人:谢裕中** :63840587受托方:浙江加佰利控股某“集团以下简称 乙方〕住所:浙江绍兴杨讯桥法定代表人:孙永利 为完善上海民丰某实业(集团)“股份以下简称 民丰某实业〞〕法人治理构造顺利实现理的交接甲、已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那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受托理甲方持有的民丰某实业部发起人国有法人股股权的事项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释义1
1本合同以下用语按如下定义和解释:1
1“甲方〞指委托方 即上海第十某印染厂
2“乙方〞指受托方 即浙江加佰利控股某集团
3“民丰某实业〞指上海民丰某实业(集团)股份
4“股权转让协议〞指甲方与乙方在 年 月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5“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股权托协议
6“股权处置权〞指在股份上设置质押的权利和转让股份的权利
2本合同的名称及每条的标题将不限制详细条文的含义
第二条托标的甲方根据民丰某实业 年 月 日拥有的总股本 股计算自愿将其持有的民丰某实业发起人国有法人股 即 股股权“以下简称 该股权〞〕委托乙方理乙方代表甲方依法行使除股权处置权外的其它股东权利
甲方将该股权托给乙方后甲方不能再行使股权处置权之外的股东权利且其股权处置权应受本托协议有关约定的约束
中国的资料库托限3
1本协议有效项下的托间自 年 月 日开始至本协议 年 月 日止 3
2 款规定的情形下终止
2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在具备以下情况之一时自行终止:3
股权转让协议
获国有资产监视理睬批准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上海分完成股权转让的过户手续
2双方签署的
股权转让协议
不能获得国有资产监视理睬的批准
3双方任何一方根据
股权转让协议
的约定书面对方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