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防护设备管理使用规定 为了加强华辽成品油公司个人防护设备的发放管理,保障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对从事影响职业安全、有健康危害和风险工作的员工免费发放个人防护设备
二.员工个人防护设备的配备和发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个人防护设备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个人防护设备,确实起到预防职业健康安全危害和风险,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作用
2.个人防护设备的发放,应坚持节约、必需、有效的原则,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
3.个人防护设备的发放必须统一发放实物,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个人防护设备
三.个人防护设备的保管 1.制定本单位各岗位的个人防护设备发放标准
2.物资管理人员每年年初根据发放标准和岗位人数按时发放
3.对下列特种个人防护设备,应到具有特种个人防护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定点经营单位购买
(1)头眼部防护类:安全帽, 护目镜 ,洗眼瓶; (2 ) 呼吸器官防护类:过滤式防毒面具; (3 ) 防护服装类:包括防静电工作服、闪光背心; (4 ) 手足防护类:包括耐油鞋、耐油靴、耐油手套、线手套; (5 ) 经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确定的其他特种个人防护设备
四.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1.单位根据个人防护设备说明书上注明的使用周期、个人防护设备的有关国家标准,结合个人防护设备使用时的具体作业环境、气候条件以及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每一种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期限
(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安全帽不得超过三年,、耐油鞋、防静电工作服不得超过二年、防毒面具、雨衣、耐油靴不得超过 4 年
(2)雨衣、雨靴在使用期满,领用时规定:(以旧换新) (3)个人防护设备在发放使用前,应对其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