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霍热中心卫生院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法律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养,更好地为广阔农村牧区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由锡林浩特市卫生局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于每个考核周期当年 12 月上旬完成。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经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的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但应与乡村医生同期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院负责本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考核委员会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人员数总数为 7 人以上单数,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占 50%以上。考核委员会在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卫生院的卫生管理和卫生技术人员组成,人数总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占 50%以上。 第八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考核工作制度、考核工作方案,法律规范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十条 业务考核实行百分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占 70%)。主要考评是否完成市卫生局及卫生院规定的乡村医生岗位职责: 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服务法律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指导;宣传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助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协助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健康教育,宣传计生卫生防病知识;协助卫生院根据有关规定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执行传染病报告和防控,参加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负责有关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填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饮食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劳动卫生和学校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