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12.1 目的为法律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及时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明确事故责任,加强生产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12.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佳木斯市松江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本制度所指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12.3 职责 12.3.1 生产厂长在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全权主持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12.3.2 安全环保科 1 负责各类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的综合管理工作;2 负责向上级公司、所在地政府安全管理部门上报事故,以及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沟通与联系;3 负责组织、参加或协助事故调查组对重伤及其以上事故及事件调查处理;4 负责各类事故、事件报告、统计上报。12.3.3 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后的内部及时准确报告,协助公司生产厂长和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及事件调查处理;12.3.4 其他部门配合事故发生部门开展善后工作,配合生产厂长和事故调查组收集事故及事件信息。12.4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规定12.4.1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1 轻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临时丧失的损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标准者。2 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损害。重伤职工歇工等于和超过 105 个工作日。3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6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 以上 包括本数, 以”下 不包括本数(下同)。12.4.2 公司内部上报程序和时限 1 事故向国家及地方政府报告的程序、内容、方式及时限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号)及其它国家、地方政府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