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企业的会计核算、完好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
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企业以外在境内设立的企业(含下同)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犯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详细情况制定适宜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 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理会计等要求根据
会计根底工作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消费经营活动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消费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间分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
会计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确定
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
本制度所称的末和定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条 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九条 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纳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境内的外商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十一条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根本原那么: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根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企业应当根据交易或事项的经济本质进展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根据
(三)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可以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