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消防安全规章制度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宾馆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消防档案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面积 200m2 的宾馆。其它宾馆也可参照执行。2.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讨论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 GBJ1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法律规范 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 GB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法律规范 GB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法律规范 GB50098-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法律规范 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法律规范 GB50222-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法律规范 GB50303-2024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宾馆 guesthouse独立建造或设置在其它建筑内的营业性住宿场所,如宾馆、旅馆、饭店、招待所等。注 1:本标准中单层、多层宾馆系指设置在 9 层及 9 层以下的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的其它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内的宾馆(含其地下部分及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高层宾馆系指设置在 10 层及 10 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公共建筑内的宾馆(含其地下部分);地下人防宾馆系指设置在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内的宾馆。注 2≥:客房数 50 间的宾馆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3.2 空气调节系统 airhandlingsystem由风机、通风管道、风口等构成的中央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不包括独立的箱体式空调。4.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4.1 一般规定宾馆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宾馆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保障消防安全疏散条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联系制度,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4.2 消防安全责任人宾馆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a)组织审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