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的审核和理 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了合同不同于企业的消费人事、财务等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了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企业应专门成立法律参谋部门来统一审核理合同的签订和理合同的履行。 那么作为一个企业的合同审核到底该如何来审核和理合同呢? 笔者根据自身的从事法律参谋和法律纠纷处理的经历对合同的审核和理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企业应成立一个合同理部门统一归口审核和理各业务部门、各分口理的形式。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监视、检查和指导的职责。 详细操作上对合同实行分级、划块理各业务部门( 主要有供销、基建、技改等) 和所属各( 主要有各个分、驻外机构) 作为合同二级理负责本部门、本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并向法律参谋部门定汇报有关合同的执行情况。 要使该统一合同理形式有效运行那么必需要建立健全的企业规章制度使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理合同专用章理合同履行与纠分处理合同定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理人员培训合同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理制度做到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在这个统一合同理形式中着重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其一对企业公章或合同章的保。根据我国当前对企业公章和合同章的使用规定企业的公章和合同章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力。换句话说企业公章等于企业的签字。在合同中就算没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的签字只要盖上了公章或者合同章也可以认为该企业已经认可了该合同的有关条款该合同对该企业就有了法律的约束力。当然假设是企业职工私自使用公章为自己谋取利益那么企业无须承担责任。? 人民企业职工利用本公章为自己施行的民事行为担保企业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问题的?(1992年9 月8 日法1992〕113)对此有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对如何界定职工的私自使用行为企业对此负有举证的义务这点在实际上是有相当的困难的。 其二对企业职工合同签订授权的理与控制。几乎所有的企业都会存在这个问题由于经济的各类信息变莫测许多时机瞬间即逝因此企业不可能将所有的合同签订都集中于企业的某人身上这就会产生权利授予与权利控制的矛盾如何来制衡该矛盾是企业理机制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这里要讲的是如何来制约和约束职工签订合同的权利以防止表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