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申请书四篇 住房申请书 篇 1 各级的政府领导: 我叫李大,系炎陵县鹿原镇洣西村下龙口组农民。由于下列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 1、我现住的房屋,仍是 70 年代父母所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 30 多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且有两兄弟,居住紧张困难。 2、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为建设好新农村,我也想新建住房。 3、我建房的方案是:自家承包地,坵址:西公路上,(四界:东是唐桂兰承包地、西是潘玲英承包地、南是楼前组承包地、北是育才公路,约 xx 平米)。 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李大 20xx 年 2 月 15 日 住房申请书 篇 2 1、领表: 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以下简称申购表)。 2、申请: 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购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购表和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3、初审和公示: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申请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各区国土房管分局。 4、复核: 各区国土房管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复核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依照附件 2 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 5、批准和公示: 市房改办住建办将经复核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或人均建筑面积、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