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加强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避开重大、特大事故发生,保障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关键装置为:
石油企业海上、水上油气勘探开发生产设施;
工艺生产操作是在易燃、易爆、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的装置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要害(重点)部位为:
多工种联合作业,频繁拆卸、搬迁、安装,生产过程不安全因素多的野外施工现场;
相对集中的油气生产与处理装置区;
制造、贮存、储运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化学毒性为高度、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以及可能形成爆炸和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码头、油库、仓库等;
对装置和生产安、稳、长、满、优运行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运送危险品的专业运输车(船)队
第四条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公司(局、总厂、厂)及二级单位两级管理和二级单位、基层单位(车间、队)和班组三级监控
第五条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分级管理,各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二级单位界定,直属公司(局、总厂、厂)审批
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备案
第六条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界定分级、各种安全管理监控措施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由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设备、仪表、电气、安全等有关部门进行
第七条对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单位领导干部定点承包安全管理,执行集团公司《领导干部定点承包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管理要求:
建立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检查书面报告制度,建立安全检查档案
二级单位建立关键装置要害(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