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考虑 当前我国的农业开展的基点已经根本上取决于农业的高科技的投入以及农业消费的边际效应
中国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的均田承包方式不可防止地导致土地资源无法得到优化配置
一方面是土地资源的被浪费另一方面是部劳动力的闲置
从 1990 年以后中国农作物的平均产量一直稳定不前
无疑现行的家庭经营导致的耕地分散化制约了中国农业的产业化开展
当前中国的农业开展正处在由传统向现代化转轨的过程中假设说中国农村的第一次均田承包和第二轮土地承程中的 30 年延包政策的施行是考虑到中国农村的传统惯性是立足于中国农村经济开展的稳定和中国农地所特有的社会保障机能着眼于中国农地经营体制的平安
那么现代化的培育那么主要是依赖于农地经营的即必需要有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土地
所以从各方面来说中国的农业经济都面临着化的客观需求
同时中国农村的化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农村土地的产权流转——即中国农村土地的培育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 从广义上说土地的流转包括土地权利流转的两级一级主要是所有权人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即土地的出让
二级主要是在一级流转的根底之上进展的第二次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即土地的转让
在我国由于所有权本身不能流转所以土地流转的一级主要是在所有权根底上的使用权的流转
一级土地的流转方式主要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包括协议和拍卖二种方式)、出租、确权、承包
而承包经营的方式却又是中国农村集体土地的主要经营方式
所以在此根底上的二级土地也必定是以承包经营权或此而派生的权利的让与为主
此即农地使用权的流转
农地使用权的流转至少包括有两层含义一层是不改变承包经营合同的合同主体土地承包经营者在此根底上订立一个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合同仅将土地使用权让与别人并收取类似于地租性质的收益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土地使用权的转包、入股、租赁
二层是承包经营者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与合同而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