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呼伦贝尔能源煤矿非伤亡事故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华能呼伦贝尔能源煤矿非伤亡事故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仔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防止煤矿非伤亡事故的发生,结合华能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煤矿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 号令)、《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原煤炭工业部煤安字[1995] 第 50 号,试行)和《lt;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 13号令)具体条款,同时参考《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相关条款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煤矿企业。 第二章 事故划分原则 第四条 事故等级划分(一)重特大事故。(二)一级事故。(三)二级事故。(四)三级事故。(五)一般设备事故。 第三章 事故认定原则 第五条 重特大事故(一)事故一次造成 3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虽低于 300 万元,但事故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为严重、恢复正常的时间超过 1 个月的。(三)经认定的其他重特大事故。 第六条 一级事故(一)发生瓦斯、煤尘燃烧爆炸。(二)发生火灾,使矿井停产,地面生产系统瘫痪,露天矿全部工作面生产中断。(三)发生水灾(人力无法抗拒的除外),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露天矿主要采运设备被淹没。(四)采区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五)矿井主要扇风机非计划停止运转 30 分钟以上。(六)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 10 米以上。(七)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 5 米以上。(八)在用巷道冒顶长度 10 米以上。(九)露天铁路严重损坏或堵塞,以致区间内或车站内的行车完全中断 8 小时以上。(十)露天矿边坡发生大面积坍塌或滑坡,虽实行紧急措施,但依旧严重威胁生产安全的。(十一)事故造成 100~30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十二)经认定的其他一级事故。 第七条 二级事故(一)井下发生火灾,封闭采掘工作面;露天坑发生火灾,至少造成两个工作面生产中断。(二)发生水灾(人力无法抗拒的除外),使采区停产或露天矿运输干线中断。(三)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四)矿井主要扇风机非计划停止运转 10~30 分钟。(五)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 5 米~10 米。(六)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 3 米~5 米。(七)在用巷道冒顶长度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