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四 川 省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川卫函〔2024〕100 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委(局)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准入审批(一)审批事项
对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实行准入管理,纳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许可事项
相关准入事项的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方式等信息详见办事 指 南 ( 可 在 “ 四 川 政 务 服 务 网 ” 下 载 , 网 址 :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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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可同步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申请
互联网医院的举办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可同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第三方机构可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设置主体应当是独立法人单位,互联网医院执业地址为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执业地址);合作建立的互联网医院,合作方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合作协议失效的情况时,需要重新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24〕19 号)有关规定,新举办的实体医疗机构,适用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情形的,可直接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提交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或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