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探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致因分析 地质勘探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致因分析根据事故原因综合论的思想,结合单位二十七年的进展历史,生产安全由事故风险导致为事故的原因有以下五个方面: 1、社会安全基础比较薄弱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进展进程中,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高峰期,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还比较突出。对单位而言,具体表现为七个方面。 (1)国家对地勘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健全,《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把煤炭资源、气体矿产资源、水资源勘查排斥在外,安全许可仅限于金属非金属地质勘探,在能源矿产和水资源勘查招投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缺乏法律依据,造成人为的假借安全生产许可证违规行为; (2)安全监管体制不顺,责任不清,对地质勘探单位过去仅有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即地质勘探行业管理,施工所在地不负责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如今实行属地化监管后,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监管存在双重监管问题,即地质勘探单位机关驻地安全监管和施工所在地安全监管,存在都监管、都不监管,安全生产状况好与坏无人出示证明; (3)应急管理制度执行不彻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基本法律规范》(AQ/T9006—2024)5.11.2“条规定 企业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在执行过程中地勘探单位将本单位应急预案在当地安全主管部门备案后,有关应急协作单位并没有与地勘单位签订应急救援协作协议,应急救援管理还流于形式; (4)地震勘探爆破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陈旧,缺乏地震勘探起爆方式和起爆前孔内填塞碎土,井口压沙袋的定性和定量规定,造成地震勘探爆破后井口飞溅物难以控制,施工现场险象环生,安全隐患比较大; (5)劳务外协方面缺乏法律保障,《企业外协用工的安全管理规定》仍未正式出台,单位外协用工缺乏法律依据; (6)社会上缺乏外协工安全培训考核机构,单位对其进行培训考核又缺乏资质。 (7)社会民众安全意识和安全法律法规意识较差,在文明行车,遵守交通公共秩序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知,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责任不到位,是单位安全生产最大的制度体制上的隐患,外协用工缺乏法律保障是当前安全生产由事故风险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