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已第二次审议了招标投标法,如无重大意见分歧,经第三次审议后即可获得通过。与此同时,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还确定要组织制定政府采购法,目前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已开始进行这方面的工作。由于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具有比较密切的关系,因此有不少人,特别是某些外国朋友对此不大理解。在他们看来,制定招标投标法就是要达到采购方面的采优、节支、反腐和公平的目的,既然中国已在制定这样的法律,为什么还要制定政府采购法呢,这不是重复劳动吗。由于这个问涉及我国财政体制和对一些基本概念的理解,本文拟对此谈谈个人意见。关于国外招标采购法的概念为了保证采购的公开、公平与效率,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制定有自己的采购法。如联合国贸易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欧盟采购指令、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讨论这些采购法律和规则,我们不难发现,它们具有两方面的特点:第一,法律规范的对象是公共采购。这种公共采购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关政府(或国际组织,下同)部门及其由政府直接出资进行的有关项目采购,包括工程、货物或服务采购;二是具有政府股份或资助资金的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进行的项目采购。第二,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质也分两种不同情况:一种法律规范所有的公共采购活动,这种法律应为政府采购法或公共采购法;另一种只法律规范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采购活动,即为招标法,而且这种招标采购法除法律规范政府或公共招标采购外,有的还涉及到私人部门进行的招标采购。国外政府或国际组织的采购通常是与其财政体制密切联系的。在这样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中,对于采购所需的资金,实行的往往是具体项目的预算审批制,在这一点上与我国有较大的不同,即他们进行采购所需的所有资金连同采购项目都要列入预算,经议会或有关机构批准。批准后,一方面即使其具体的采购活动获得权力机构的认可,同时也使批准的采购项目得到资金上的保证。在此情况下,他们的采购法即要法律规范每个项目采购的资金使用合理性,实现采购的采优、节支、防腐目的;招标法即要法律规范通过招标进行的采购,一方面通过招标保证采购的优质、低耗和防腐问题,同时要保证采购活动对所有的投标人都公开、公平与公正。此外,由于项目及其资金是由议会或有关机构批准的,项目采购及其资金使用纳入了预算执行机构的监督范围,除对采购额度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需要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