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商检报验须知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在向商检机构报验时,应根据商检机构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申请单并签名盖章
它是关系人报请商检机构检验的正式文件,也是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的一种原始凭证
一般对于不同合同、不同发票、不同提单或装运单的商品应分别填写申请单
报验时除了提交申请单外,还应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分别提供各种单证
报验分类和范围 一
法定检验报验范围 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有一部分进出口商品及其运输工具必须经过商检机构的检验
未经检验合格的,不能出口或不能在国内销售,使用
这类商品及其运输工具的报验称为法定检验报验
(一)进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 1
列入 lt;lt;种类表的进口商品; 2
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3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二)出口商品及其运载工具法定检验报验的范围 1
列入 lt;lt;种类表的出口商品; 2
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3
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 4
出口危险物品和 lt;lt;种类表内商品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5
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出口的船舱和集装箱; 6
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7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法定检验报验分类 根据 lt;lt;商检法及其 lt;lt;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商检机构可以根据有关合同的约定或自身的需要,申请或委托商检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签发鉴定证书
商检机构受理鉴定业务的范围主要有: (一)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和货载衡量; (二)进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和监视卸载; (三)进出口商品的积载鉴定、残损鉴定、载损鉴定和海损鉴定; (四)装载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 (五)装载进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