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电力与控制技术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为了保证设备的完好率,延长其使用寿命,提高使用率和使用效益,确保我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教高[2000]9 号、省教育厅教高[2000]794 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维修工作的组织1
维修工作由设备处下设的维修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维修中心不设固定编制,凡我校有设备维修专长的老师、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经设备处审查认可后均可作为维修中心技术人员
利用业余时间,承担一定的维修任务
为了确保维修质量,提高维修水平,维修中心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有关专家参加,逐步建立起一个相对稳定的维修网络
二、维修范围1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大型生活、行政办公设备(如锅炉、电梯等)
原则上贯彻谁产谁修的原则,由使用单位和维修中心与厂家联系,进行保修或维修
维修中心原则上只进行价值 800 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生活、行政办公设备的维修
原购价值在 800 元以下或院、系、部、处有能力维修的设备,由院、系、部、处组织技术力量维修,维修费用由各单位经费出
三、维修申报1
凡要求维修中心维修的设备,由设备负责人向本单位领导申报,填写河南师范大学《设备维修申报单》一式两份,由本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送交维修中心,设备修复后,由设备负责人、实验室主任验收并在申报单后签字
大型、贵重设备的维修,所在单位送交《设备维修申请单》后,还需经设备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确认,并将论证意见和申报单同时报维修中心;设备修复后,也要经专家联合验收
四、维修管理1
维修中心接到使用单位《设备维修申报单》,应及时组织人员对送修设备进行技术论证,确定维修等级,尽快进行维修,该加班抢修但无故拖延不修影响教学、科研者,除教育批判外,视影响程度大小给予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