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国际信托清算组与湖北幸福实业股份、幸福集团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4)民二终字第 67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国际信托清算组住所地:浙江温州人民东路国信大厦 22—23 层。 负责人:菜永进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瞿韶军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跃君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幸福实业股份住所地:湖北潜江张金镇幸福北路 1。 法定代表人:刘道明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桂芸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幸福集团住所地:湖北潜江张金镇幸福北路 1。 法定代表人:林发松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支清该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汉生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上温州国际信托清算组为与被上诉人湖北幸福实业股份及原审被告幸福集团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高级人民(2001)鄂经初字第 22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讯员宋晓明担任审讯长审讯员吴庆宝、代理审讯员刘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展了审理员尹静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8 年 11 月 3 日署名为湖北国际信托(以下简称湖北国投甲方)、温州国际信托(以下简称温州国投乙方)、幸福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丙方)和湖北幸福实业股份(以下简称实业丁方)的四方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温州国投、湖北国投、集团三方一致同意将湖北国投对集团的债权[以湖北高级人民(1997)鄂经初字第、90 民事调解书为据]中的 360 万美元转让给温州国投以了结温州国投与湖北国投双方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该协议签订后温州国投对集团拥有 360 万美元转让给温州国投以了结温州国投与湖北国投双方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该协议签订后温州国投对集团拥有 360 万美元的债权;温州国投与湖北国投之间的债权债务即告终结同时集团与湖北国投之间的 360 万美元的债权债务也即告终结从本协议生效至还清之日止温州国投对集团的 360万美元的债权按年息 8.4 计息利息随主债务同时结清。集团应于 1999 年 12 月 31 日前还清全部债务;集团如不能在 1999 年 12 月 31 日前清偿完毕此笔债务也应无条件地在 2000 年 3 月底之前将其所持有的相应数量的实业公人股股票转让给温州国投以抵偿所欠全部债务每股转让价格按实业 99年年报中公布的摊薄每股净资产值计算并负责股票的转让过户手续至转让完毕转让费用由实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