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依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山东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建设、煤炭生产 以及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企业是落实本规定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负责人对预防煤矿生 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是落实本规定的监管主体
对所辖区域监管煤矿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管的职 责
第二章 安全技术管理 第五条 矿井总工程师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总工程师做出的生产安全技术决策,其他副职不得否定
总工 程师、安全副职对危及安全生产、建设的事项有权予以否决
第六 “”条 矿井必须设立 一通三防 、地测防治水机构和专职副总工程师
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矿井必须设置防冲机构和防冲副总工程 师
第七条 基本建设矿井必须设置相应机构和职位,严格安全技 术管理
第八条 基本建设矿井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严禁擅自变 更设计和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 生产矿井水平延深,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和初步设计,报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矿业集团公司)审批;工程竣工后,由原审批单位组织验收
布置采区必须由煤矿编制采区设计,报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矿业集团公司)审批;采区移交生产前,由原审批单位组织验收
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矿业集团公司) 必须每年对所辖区域监管煤矿开拓布局及生产计划进行一次审查
第十条 大中型开采深度超过 1000m、小型开采深度超过 600m 及受瓦斯、煤层自然发火、高温热害、水害、冲击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