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仔细贯彻落实国家和山西省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结合山西省煤 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 般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危 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安监总煤矿字[2024]133 号)和《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24〕100 号)认定的重大安 全生产隐患。 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 1、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是 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2、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负责 隐患排查工作。 3、煤矿主要负责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并对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 4、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 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并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四条 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是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煤矿的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监管。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煤矿(含国有控股煤矿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负责所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国有重点煤矿(含国有重点控股煤矿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 管理。 第六条 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一般安全生产隐患,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整改结束由煤矿主要 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内容、资金、期限、责任人,报相关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或国有重 点煤炭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