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山区教体行政执法涉及相关法律法规 教育法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开展教育事业进步全民族的素养促进物质文明和精文明建立根据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坚持以、毛思想和建立有中国特色理为指导遵循确定的根本原那么开展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现代化建立的根底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开展
全社会应当关怀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开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老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现代化建立效劳必须与消费劳动相结合培育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开展的事业的建立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在受教育者中进展爱国、集体、的教育进展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开展的一切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和社会公共利益
实行教育与相别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进展阻碍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时机
第十条 根据各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地区开展教育事业
扶持遥远贫困地区开展教育事业
扶持和开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适应经济开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动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开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支持、鼓舞和组织教育科学讨论推广教育科学讨论成果促进教育质量进步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根本教学语言文字
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展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展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字
第十三条 对开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奉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和地方各级人民根据分级理、分工负责的原那么指导和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指导下由地方人民理
高等教育由和、自治区、直辖人民理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