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行政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比较讨论 时间:2024-01-30 来源:何基报 徐洪涛深圳交易所综合讨论所内容提要我国操纵的立法和执法存在诸多问题:1〕立法和执法中的观念错位。立法者总希望法律将所有的情况都包括进去希望一部法律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而在执法中由于过分根据法律而对法律没有包括的新情况那么不敢行动。2〕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差。新修订法只是从技术上对操纵条款作了修订并没有本质性的修改。例如无操纵行为主观要件的规定、无操纵行为结果或行为特征的规定、无是否需要价格波动或交易量异常变化的规定、没有明确是否需要主观目的的规定等从执法角度考虑必须明确的因素。3〕行政执法缺位。证监会缺乏对操纵严格行政执法的手段和措施执法既承担了监的职能又承担了开展的职能。上造成了执法中人人不愿承担责任、人人可以不承担责任的结果从而造成执法者没有动力对行为进展查处的场面而者可以利用这种状况胡作非为。4〕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各种威胁。我国查处的操纵行为一般都是比较大的操纵行为在查处过程中一般受地方权利和其他行政力量的干预而执法人员往往也受到各种平安威胁导致了对操纵行政执法的滞后。除了上述立法和执法环境的原因从操纵行政责任角度考虑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缺乏操纵行为认定过程中对各种构成要件制定明确的施行细那么;二是缺乏行政处分和通过非行政处分手段预防操纵的制度和措施。本主要从行政相对人行政责任的角度讨论行政相对人违犯操纵法律法规的责任、处分等相关问题。本的主要内容如下:一〕从操纵的法律渊源看各国反操纵的立法均表现为多层次的法律渊源。多层次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判例、国际条约、自律规那么、法理和学说。我国操纵的法律渊源比较单一目前主要是法。由于操纵行为表现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多层次的法律渊源对于操纵的认定和处分是非常必要的。从国际经历看除了最根底性的法律外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和判例在认定操纵方面均起了非常大的作用。目前我国操纵的立法主要是?法?几乎无配套行政规章并且已有的判例对明确法反操纵的相关规定几乎没有起到作用。因此我们应重点强化中国证监会的行政立法通过证监会的行政规章来细化法的相关规定。新?法?施行后修改了原来法中操纵条款规定的不合理之处但现行的规定仍然过于原那么可操作性差。因此当务之急是证监会尽快出台操纵的行政规章明确法的规定。在条件成熟时我国可以确立操纵的判例法规那么二〕从各国操纵的定义看尽对操纵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