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法律性质解析及构建 摘要: 笔者首先对我国的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进展概述和评价针对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法律性质界定、工作机理以及在理中的适应性和限性进展梳理和分析。最后结合上述资料提出构建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根本思路和建议。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等现行法律规定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纠纷以及环境污染发生后的污染责任纠纷和赔偿金额纠纷可根据当事人的恳求由环保行政主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视理权的部门处理。然而对于该“处理〞的法律性质目前的法律一直没有明确。具有代表性且针锋相对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是环境民事纠纷行政调讲解即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的处理属于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是环境民事纠纷行政裁决说即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的处理属于行政行为有法律约束力。笔者认为对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法律性质认识的不同直接涉及到环境民事纠纷能否得到及时、合法、有效和公正的处理影响到对纠纷处理结果的认识及其执行并将必定涉及到对相关立法的解释。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加以讨论和澄清。 一、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现状概览 (一)我国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主要途径及其评价 随着环境问题的加剧和公民环境意识与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环境民事纠纷也不断增加。现阶段因环境问题引起的纠纷既包括由企业消费排污引起的厂群纠纷也包括不断出现的光污染、热污染、场所噪声污染、饭店油烟污染、交通运输工具尾气和噪声污染以及各类社会生活性污染等新型环境纠纷。当然环境民事纠纷内容本身无需过多讨论值得关注的是既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否具备化解纠纷的才能。 在我国受到环境污染危害的人解决与污染者之间的环境民事纠纷时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五种途径解决: 1. 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一旦发生了环境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首先自行协商在分清是非的根底上约定互相让步签订协议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用这种方式解决环境纠纷非常简便易行而且有利于团结和社会的安定钱又时。 2. 调解解决。调解是指由第三者主持并促成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通过调解的解决纠纷在我国早已经形成了一种制度而且是解决纷争、增强人民团结的一种有效。调解包括调解、行政调解和调解三种方式目前行政调解已经成为解决环境纠纷的主要途径 1.但是由于调解的自愿性色彩较强在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