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质处理安全管理 1.目的和范围 为控制辐射源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并以安全方式将电离辐射对人体的损害降至最低,使员工意识到发现天然放射物的存在时应对人员和环境进行保护,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海油能源进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辖范围内涉及海上放射性作业的管理。 2.术语和定义 2.1 放射性:原子核自发地发生转换,并随之引起其自身物理和化学性质改变的现象。 3.职责 3.1 健康安全环保部 负责制定《放射性物质处理安全管理》,并监督检查各所属单位的执行情况。 3.3 各所属单位 3.3.1 负责对选择的作业单位的放射性物质处理安全管理进行审批和管理。 3.3.2 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3.3 作业单位 依据《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5 号)制定放射性生产测试作业的方案,包括放射性物质的运输、使用和保管、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措施和应急措施,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4.管理要求 4.1 放射性物质的作业要求 4.1.1 严格按作业规程执行。 4.1.2 进行测试作业的区域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4.1.3 操作、安装放射源以及这些放射源出入设备时,除放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围观,不得在设备附近停留。 4.1.4 放射性物质的领、用、存、取都应有严格的登记交接记录。 4.1.5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设施。 4.2 作业前准备 4.2.1 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向健康安全环保部门提交放射源作业方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放射源作业方案及其健康安全环保措施交底。 4.2.2 作业前,作业方负责人还应组织对放射源的使用工具和设备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作业监督报告,经其许可后方可作业。 4.2.3 基层单位负责人对使用放射源进行健康安全环保管理,组织落实各种防范措施,指挥现场放射源作业。 4.2.4 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提交放射性物品进场申请单,经基层单位负责人认可后,随放射源带到作业现场,现场安全负责人保存该申请单。 4.2.5 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向现场负责人提交放射源作业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放射源作业方案及其健康安全环境控制措施交底。作业负责人应组织对放射源的使用工具和设备进行检查,并将情况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经其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4.2.6 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应将作业时间、作业区域以及防护措施等情况通知现场总监,现场负责人确认并通知现场所有人员后方可进行作业。 4.2.7 作业前,现场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