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协议书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家庭用品制造与被申请人深圳××经济开展于 1992 年 3 月 13 日在深圳签订的“协议书〞[深××协字(1992)第××]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1997 年 5 月 27 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根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会仲裁规那么
(199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文本以下称仲裁规那么)的规定于 1997 年 7 月 9 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上述协议书争议的仲裁案
申请人选定××为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为仲裁员
因双方当事人未在仲裁规那么规定的限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会(下称仲裁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而由仲裁会主任指定×××为首席仲裁员
上述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于 1997 年 9 月 26 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被申请人提交了辩书及证据材料
仲裁庭商深圳分会秘书处于 1997 年 12 月 9 日开庭审理并了双方当事人
开庭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依时出席
仲裁庭在宣布开庭前征询了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的双方均表示没有异议
开庭时仲裁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并对本案的进展了调查
开庭时申请人当庭向仲裁庭提出作出“中间裁决〞的恳求
1997 年 12 月 31 日申请人向深圳分会提交了“恳求仲裁庭作出‘中间裁决’的申请书〞
1998 年 1 月 13日仲裁庭作出了“中间裁决书〞
1998 年 3 月 3 日、3 月 24 日申请人又分别向深圳分会和仲裁庭提交了“紧急情况〞以及××五金塑胶厂给海关的申请、海关的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等
1998 年 4 月 14 日深圳分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变更、放弃和增加仲裁恳求事项的申请〞
仲裁庭商深圳分会秘书处于 1998 年 3 月 24 日、1998 年 6 月 8 日在深圳又两次开庭审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