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法律地位刍议——以国外的者形象权制度为主要考察对象崔拴林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讲师 关键词: 者法律地位/形象权/近亲属权利保护说/利益平衡 内容提要: 在我国民法学界就者是否享有人身权(乃至是否享有主体资格)的争而言主要存在“者权利保护说〞、“者法益保护说〞、“人格利益继承说〞、“近亲属权利保护说〞等观点。其中“近亲属权利保护说〞最具逻辑上的说服力和实际上的可操作性。无独有偶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诸国在保护和利用者(生前)形象所涉及的“者形象权(或者人格权)〞问题上也存在着者是否享有权利的争“近亲属利益保护说〞以及相应的平衡相关法律主体(不包括者在内)之利益的思想同样是我们在分析“者形象权(或者人格权)〞问题时应坚持的立场。 一、问题的提出 原来自然人的主体资格终于自然人的亡是自然人主体资格制度的根本原理和规定。 [1] [2]但是在自然人后其生前的、肖像、声誉、隐私、形象以及著作权中的精权利等者生前的人身权益应该如何被保护并合理利用呢?这一问题引发了国内外者之法律地位——亦即者是否仍然拥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和权利——问题上的争议。 在我国民法学界就者是否享有人身权(乃至者是否享有主体资格)的争而言主要存在“者权利保护说〞、“者法益保护说〞、“人格利益继承说〞、“近亲属权利保护说〞、 [3]“者生命痕迹保护说〞、 [4] “近亲属利益关联说〞 [5]等观点。其中“近亲属权利保护说〞最具说服力为本文所赞成。 [6]根据该说只要进展恰当的法律解释就可以在遵循“者丧失权利才能〞这一民法根本原理的前提下在别人损害者生前人身权益时对者近亲属给予充分和合理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在法律上没有必要给予者的生前人身权益以的保护比方可以通过社会自身的良好机制(而非通过确立者的“声誉权〞)来维护对者的正当评价而假如成认者享有人身权(乃至享有相应的权利才能)那么会在理上和理上造成诸多难题和混乱所以者并不享有相应的人身权者并无权利才能的原理和制度也就仍然是合理的。 无独有偶国外也存在涉及者法律地位的法律问题除了损害者生前的声誉和机等所涉及的者是否享有人格权的问题以外 [7]有关保护和利用者(生前)的形象所涉及的者的形象权(或相应的人格权)问题也是法律界人士争的一个焦点。 形象权(right of publicity)指自然人将其、肖像、声音以及其它足以识别其身份或形象的要素或特征利用在商业上从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第三人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在商业上使用本人的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