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第 146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那么?已经 2024 年 6 月 8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7 月 27 日起施行。 长 杨元元 二○○五年六月二十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那么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民用航空气象工作根据?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气象法??对确需保存的行政答应工程设定行政答应的?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三?国际航空气象效劳?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 在领域从事民用航空气象活动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气象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那么。 第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效劳机构的气象业务活动承受气象主机构的指导、监视和行业理。 第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根本内容包括探测、搜集、分析和处理气象资料制作发布航空气象及时、准确地提供民用航空活动所需的气象情报。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目的是为民用航空活动的平安、正常和效率提供效劳。 第五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应当设置相应的机场气象台民用航空通用机场应当设置相应的机场气象站。 第六条 从事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应当有方案地补充、培育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不断进步航空气象人员的业务素养;开展航空气象科学技术讨论引进、推广国内外先进的航空气象科学技术。 第七条 从事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应当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及其相关的和建议措施积极参加国际民航组织和世界气象组织的航空气象技术与业务活动加强国际和地区间航空气象业务的沟通与合作跟踪航空气象开展吸收航空气象效劳的先进经历和技术成果。第二章 理机构 第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以下简称民航总〕统一理全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根据民用航空活动的需要规划民用航空气象效劳体系;组织制定民用航空气象的开展规划;发布民用航空气象规章和技术;统一颁发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和设备使用答应证。 第九条 民航地区理根据民航总制定的民用航空气象开展规划制定本地区开展规划。根据民航总发布的民用航空气象规章和技术制定本地区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施行细那么。 第十条 民航总空中交通理〔以下简称民航总空〕负责组织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的理、监视和检查;组织民用航空气象技术讨论与开发;组织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的培训、沟通与合作;国际航空气象业务参加国际和地区间航空气象活动。 第十一条 民航地区理空中交通理〔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空〕负责施行本地区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的理、监视和检查;组织民用航空气象技术讨论与开发;组织民用航空气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