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法律规范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4〕23 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化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指导意见》(安委〔2024〕4 号)、《水利行业深化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施方案》(水安监〔2024〕346 号)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法律规范》(AQ/T9006-2024),结合水利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周期 2 年以上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以下统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评审
第三条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三)
上述评审标准均简称《标准》,农村水电站(网)评审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为最高
评审等级由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根据外部评审得分审定
外部评审得分满分为 100 分
一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 90 分,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 70%;二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 80 分,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 70%;三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 70 分,或得分大于等于 80 分,但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 70%
不达标:外部评审得分低于 70 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 60%
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主要程序:(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