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兴煤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法律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我矿煤炭事业的健康进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在河兴煤矿辖区内适用
第三条 全矿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四条 煤炭各行业机构、矿委、技术、井、班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机电、充灯、洒水降尘、绞车司机、水泵工、推车工、打铃工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所辖范围的安全工作负责直接责任
工人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五条 安全工作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走群众路线,任何人都有权提出(或支持)安全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每一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对企业或上级单位作出的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或决定有权提出检举和控告,有权参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技术革新活动作出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的合理化建议,有权根据规定领取和使用保障安全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矿每 10 天(即:6 号、16 号、26 号)进行一次自检自查,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和生产进度分析,对生产中的隐患弊病及时的解决,并布置下一步安全工作
各班组每天班前必须进行半小时的安全知识学习,并结合井下各工作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交接班,并备有交班记录
第七条 井口必须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和工作鞋,配带好矿灯、严禁酒后、带烟草火及易燃易爆物品下井
第八条 各班组每天班前、班后必须准确清点出入井人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 矿上在对内或对外制定的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时,必须承包安全工作,不准以包代管,严禁签订不顾职工安全的招聘合同
第十条 对违章违纪人员,必须由三违教育室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同时通过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每月 26 日为矿安全活动日,通过领导和职工对井下各种巷道及工作地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