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制度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制度为推动依法行政,仔细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责,促进办大案、要案,解决重大安全隐患,决定在全省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建立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制度,具体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该制度的重要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肩负着落实科学进展、安全进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建立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制度,可以更好地促进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仔细履职尽责,促进辖区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二、定期通报的内容根据有关规定,在行政执法中实施 3 万元及以上经济处罚、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止生产、暂扣、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被处罚煤矿名称、处罚案由、处罚时间、处罚经济数额、案件发现人等情况。三、定期通报时间每季度进行一次对上季度重大行政处罚情况的通报。四、有关要求各监察分局、机关各处室要高度重视此项制度,充分做好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对重大处罚案件进行备案,并于每季度 3 日前将上季度重大行政处罚情况报政策法规处。内容总结(1)建立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制度,可以更好地促进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仔细履职尽责,促进辖区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2)三、定期通报时间每季度进行一次对上季度重大行政处罚情况的通报